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531号原告杲爱萍。被告金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295号。负责人吴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杲爱萍诉被告金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杲爱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洪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 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