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9976号原告北京市通州京华印刷制版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上马头村。组织机构代码:10244XXXX。法定代表人姚强,厂长。委托代理人姚月华,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北京金剑文化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刘庄子88号偶件楼。组织机构代码:10124600X。法定代表人苏一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通州京华印刷制版厂(以下简称京华印刷厂)诉被告北京金剑文化投资管理中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京华印刷厂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京华印刷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通州京华印刷制版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零五元,由原告北京市通州京华印刷制版厂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周艳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