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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9976号

北京市通州京华印刷制版厂与北京金剑文化投资管理中心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京华印刷制版厂,北京金剑文化投资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9976号原告北京市通州京华印刷制版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上马头村。组织机构代码:10244XXXX。法定代表人姚强,厂长。委托代理人姚月华,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北京金剑文化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刘庄子88号偶件楼。组织机构代码:10124600X。法定代表人苏一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通州京华印刷制版厂(以下简称京华印刷厂)诉被告北京金剑文化投资管理中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京华印刷厂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京华印刷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通州京华印刷制版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零五元,由原告北京市通州京华印刷制版厂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周艳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