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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姜德云与被执行人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新建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德云,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新建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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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姜德云,男。被执行人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新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猛,职务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姜德云与被执行人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新建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黑038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新建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姜德云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新建村民委员会给付欠款725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新建村民委员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均未发现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新建村民委员会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新建村民委员会确无��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新建村民委员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姜德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新建村民委员会新的财产线索,姜德云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杨朝辉

代理

审判员  郑万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