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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288号

张和平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288号罪犯张和平,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禹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和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18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张和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0月14日中午,张和平在他人家喝酒,当晚18时许,张和平驾驶一辆白色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到大苏村找人还钱,当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小苏村附近时,与骑电动车在道路南侧等待通过道路的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酒后驾车、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审理中,民事调解赔偿13万元,获谅解。罪犯张和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2016年3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5年5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下半年有三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优秀、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和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和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祖一

审 判 员  楚绍京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