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217号罪犯尹小乔,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3)济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认定尹小乔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宣判后,尹小乔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济中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4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尹小乔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月中下旬至2012年8月初,尹小乔伙同他人多次在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小洼沟后背坡林坡盗伐西逯寨村的集体林木,并烧制成木炭出售,从中牟利。经鉴定,尹小乔等人盗伐林木的立木材积合计为45.0057立方米。案发后,尹小乔等四人赔偿该村8800元。该犯系共同犯罪。罪犯尹小乔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尹小乔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小乔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进
代理
审判员 刘喆
人民陪审员 张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