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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210号

贺伟华与李梦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贺伟华,李梦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210号原告贺伟华,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诉讼代理人鞠高举。被告李梦祥,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负责人王新建,任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杜为正,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伟华与被告李梦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伟华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伟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伟华撤回对被告李梦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伟华负担。

审判长  董多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