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833号申请执行人郑海峰。被执行人刘金峰、朴日波、青岛永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海峰与被执行人刘金峰、朴日波、青岛永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