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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415号

张忠庆与邱玉庚、齐翠玲、大庆奥帝特家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忠庆,邱玉庚,齐翠玲,大庆奥帝特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庆。被执行人邱玉庚。被执行人齐翠玲。被执行人大庆奥帝特家具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101.88万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于胜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谷云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