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容,女,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被执行人娄金鹏,男,1976年11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被执行人杨朝龙,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申请人张国容与被执行人娄金鹏、杨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娄金鹏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国容20000元后,张国容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冉
审判员 陈刚刚
审判员 黎 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