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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执恢27号

张国容申请执行娄金鹏、杨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容,娄金鹏,杨朝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容,女,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被执行人娄金鹏,男,1976年11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被执行人杨朝龙,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申请人张国容与被执行人娄金鹏、杨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娄金鹏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国容20000元后,张国容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冉

审判员 陈刚刚

审判员 黎 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