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502号申请人王俊巧。被执行人薛继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渭阳路***号。申请人王俊巧与被执行人薛继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依法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6月14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756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本案已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5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怀平
审判员 王淑娟
审判员 崔旭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