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3723号申请执行人冯继荣,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周建新,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郭齐爱,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原告冯继荣与被告周建新、郭齐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周建新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冯继荣支付工程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周建新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冯继荣支付律师费10800元、差旅费200元;被告郭齐爱对被告周建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47.5元由被告周建新、郭齐爱。因债务人周建新、郭齐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冯继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建新、郭齐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同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依法委托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建新、郭齐爱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查明被执行人郭齐爱有位于珠海市斗门区***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查明被执行人周建新有位于珠海市斗门区***号商铺(产权证号:***),上述房产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理。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9684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除上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理的房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7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泽欣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洪业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麦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