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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执624号

王有才、姜进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有才,姜进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王有才,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姜进超,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一终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姜进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进超银行存款1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福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