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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1582号

李卫生与李中兰、李中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卫生,李中兰,李中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582号原告李卫生,男,1940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中兰,男,汉族,农民。被告李中亮,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生诉被告李中兰、李中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卫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卫生承担。

审判员  刘慧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