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582号原告李卫生,男,1940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中兰,男,汉族,农民。被告李中亮,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生诉被告李中兰、李中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卫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卫生承担。
审判员 刘慧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