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申7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根生,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纪龙,男,汉族,1941年1月2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秦根生因与被申请人秦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焦民三终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秦根生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秦根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秦根生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户明娜
审判员 薛雪丽
审判员 樊 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靳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