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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恢106号

曹中州与曹细和、余卫东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中州,曹细和,余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曹中州。被执行人曹细和。被执行人余卫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中州与被执行人曹细和、余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细和、余卫东已履行(1996)冶法巡二初字第0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281执恢10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红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