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曹中州。被执行人曹细和。被执行人余卫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中州与被执行人曹细和、余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细和、余卫东已履行(1996)冶法巡二初字第0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281执恢10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红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