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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719号

樱组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锦绣经纬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樱组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常熟市锦绣经纬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719号申请执行人樱组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中山北路470号5幢639室。法定代表人HARASHIMAHIROSHI。委托代理人向福斌,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婷,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锦绣经纬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镇问村。法定代表人季闻宇。樱组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锦绣经纬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88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樱组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33241.73元及利息。该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在常熟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均设置了抵押权且由另案首先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以(2016)苏0581民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对被执行人常熟市锦绣经纬编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133241.73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裁定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对被执行人常熟市锦绣经纬编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881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仲 勇

审 判 员  王 宇

代理

审判员  唐慕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