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黄春梅,女,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吴杰,女,199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黄春梅与吴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86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黄春梅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86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黄春梅的债权160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春
审 判 员 李 渊
代理
审判员 田建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