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2784号
原告:黄苹。
被告:钟晓雪。
被告:刘铜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苹诉被告钟晓雪、刘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114元,减半收取3057元,由原告黄苹负担。
审 判 长 靳 涛
人民陪审员 李贤海
人民陪审员 徐卫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