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民初02784号

黄苹与钟晓雪、刘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苹,钟晓雪,刘铜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2784号

原告:黄苹。

被告:钟晓雪。

被告:刘铜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苹诉被告钟晓雪、刘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114元,减半收取3057元,由原告黄苹负担。

审 判 长  靳 涛

人民陪审员  李贤海

人民陪审员  徐卫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