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350号申请人冷福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玉昌,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于德水,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贤伟,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冷福生与王玉昌、于德水民间借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6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冷福生申请执行于德水无执行依据,另冷福生申请执行张贤伟无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主体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另案执行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冷福生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6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