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44-3号原告牡丹江新华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乃立,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玉文,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颜廷敏,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黑1004民初4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颜廷敏的银行存款20000元及原告牡丹江新华供热有限公司在牡丹江市建设银行存款20000元。现原告以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颜廷敏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牡丹江新华供热有限公司在牡丹江市建设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郭红波
审 判 员 金银花
代理
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宇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