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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民初44-3号

牡丹江新华供热有限公司与颜廷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牡丹江新华供热有限公司,颜廷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44-3号原告牡丹江新华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乃立,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玉文,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颜廷敏,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黑1004民初4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颜廷敏的银行存款20000元及原告牡丹江新华供热有限公司在牡丹江市建设银行存款20000元。现原告以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颜廷敏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牡丹江新华供热有限公司在牡丹江市建设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郭红波

审 判 员  金银花

代理

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宇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