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孙建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庄兰奎。被执行人赵文山。被执行人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庄兰奎、赵文山、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执行员 赵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