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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1241号

李俊峰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俊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都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241号原告李俊峰,农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都中心支公司。

原告李俊峰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俊峰诉称:2014年2月20日原告就自己所有的陕D×××××比亚迪牌小轿车在被告处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有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45000元、驾驶员及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人10000元。原告向被告缴纳保险费4297.78元。保险起止期限2014年2月20日到2015年2月19日。2014年7月31日22时30分,原告持A证驾驶陕D×××××比亚迪牌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与何斐驾驶的陕A×××××面包车沿靖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乾县城关镇靖庄路十字相撞,造成了两车受损,原告及车上乘坐人王源、王诗晨、何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乾公交认字【2014】第234号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与何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乾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4天,经诊断为头皮裂伤。共计花去医疗费1600.86元。原告的车辆修理费16334元、鉴定费1000元等。王源被送往乾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天被诊断为:左侧下颌骨颏空区骨折、右侧下颌骨角部骨折、牙列确提;后因病情需要转往陕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在陕西省人民医院行全麻下颌骨多发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王源共计花去医疗费:313590.3元。王诗晨因锁骨骨折,在乾县中医医院治疗花去1480元。原告向王源及王诗晨支付因治疗产生的各项费用21704元。综上,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保险事故发生原告支付给伤者款项后,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3071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所述被告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俊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6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