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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执127号

李强与龙井市旭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石长吉、刘照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强,龙井市旭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石长吉,刘照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5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李强,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龙井市旭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晓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长吉,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照平,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龙井市旭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石长吉、刘照平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井市旭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虽然有财产,但暂时无法拍卖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5执127号执行案件对(2015)龙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哲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崔云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哲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