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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2752号

黄倩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2752号原告黄倩,女,1984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通惠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杨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倩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倩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黄倩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