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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1502号

邢某甲与邢某乙、邢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502号原告邢某甲,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吴俊生,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某乙,农民。被告邢某丙,农民。被告邢某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甲诉被告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6年6月20日开庭,原告邢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邢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晓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