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502号原告邢某甲,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吴俊生,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某乙,农民。被告邢某丙,农民。被告邢某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甲诉被告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6年6月20日开庭,原告邢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邢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晓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