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2676号罪犯陈义友。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义友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罪犯陈义友1986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4年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义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义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二次;获先进个人奖励三次。
本院认为,罪犯陈义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义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
审判员 张福宏
审判员 齐万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