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阳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远县金祥龙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龙水,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家红。
被执行人:官大金。
被执行人:徐华祥。
被执行人:何龙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威远县金祥龙电器有限公司、兰家红、官大金、徐华祥、何龙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物(二套房屋)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远县人民法院(2014)威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宏书
审判员 郑妍梅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洪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