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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林树清与被执行人密山市连珠山镇永泉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树清,密山市连珠山镇永泉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林树清,男。被执行人密山市连珠山镇永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云友,职务村主任。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申请执行人林树清与被执行人密山市连珠山镇永泉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密商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密山市连珠山镇永泉村民委员会应支付林树清借款350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林树清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3)密商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杨朝辉

代理

审判员  郑万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