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5150号
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西大街中泰都市花苑4楼。代表人:陈金龙,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瑜斓,系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邹建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被告邹建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朱 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陆潇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