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3976号起诉人牛某某,男,198某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于2016年6月1某日收到起诉人牛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称,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史某某经营的济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天桥区北大时代在建某号楼东单元外墙粉饰、维修,楼顶施工事项,其工地带班人徐华木按史某某的安排雇佣起诉人施工队干清工现场施工,双方约定,每个工每日2某0元,史某某每天一付款。起诉人带班施工。施工初期史某某每天付人工费,累计付费27000元,112.5个工后,以资金周转困难欠付人工费,为了赶施工进度,无奈,起诉人筹钱垫付。工程按史某某要求完工交付,总计用工某07个,扣除史某某已付费112.5个工,仍欠起诉人29某.5个工人工费70680元,史某某为起诉人出具欠条一份,经多次催要未果。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中,建设工程所在地不在本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牛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娟
审判员 曹凤玲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陶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