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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304号

袁文杨与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文杨,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304号原告袁文杨,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陈叙,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文杨与被告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文杨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文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霄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