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531号申请执行人XX,居民。被执行人王德宝,农民。被执行人张志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王德宝、张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