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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575号

黄董洪与韦志媚、陈海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董洪,韦志媚,陈海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575号申请执行人黄董洪。被执行人韦志媚。被执行人陈海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董洪与被执行人韦志媚、陈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既不履行本案据以执行的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不报告财产;本院因另案裁定查封、拍卖了被执行人韦志媚位于桂平城区的商品房一套,但短期内难以拍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聪

审 判 员  吴庆源

代理

审判员  杨体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孔繁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