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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477号

钮怀安与陈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钮怀安,陈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钮怀安,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陈雷,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钮怀安与被执行人陈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雷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