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钮怀安,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陈雷,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钮怀安与被执行人陈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雷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