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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3号

商建龙、聂湘平与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商建龙,聂湘萍,华阴市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3号申请执行人商建龙,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聂湘萍,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华阴市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献武,执行董事。上列当事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2015)华阴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商建龙、聂湘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为拆除商建龙取得使用土地权土地上的混凝土(以华阴市人民政府颁发阴国用(2014)第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商建龙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5)华阴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勇

审判员 刘江龙

审判员 崔蕊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