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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5452号

戎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戎某,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5452号

原告:戎某,农民。

被告: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戎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戎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张小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