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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民终217号

崔淑红、时要初诉何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淑红,时要初,何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终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淑红,女,1974年4月3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时要初,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江,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

上诉人崔淑红、时要初为与被上诉人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淑红、时要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崔淑红、时要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上诉人崔淑红、时要初负担。

审 判 长  蔡立军

代理

审判员  张小萍

代理

审判员  马金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