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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执306号

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一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李满瑞,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光,男,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一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二九一农场。负责人石川宝,男,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女,二九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人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新国

审判员  李云峰

审判员  郑满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