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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4436号

娄×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娄×,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4436号原告娄×,女,1967年6月8日出生。被告郑×,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娄×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娄×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李本桂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立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