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4436号原告娄×,女,1967年6月8日出生。被告郑×,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娄×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娄×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李本桂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立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