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842号原告西安航新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区泾朴路113号。法定代表人李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东霖,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龙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宛平路235号。法定代表人陈克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航新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龙海石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航新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航新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航新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0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西安航新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其已预交5330元,由本院退付2665元。
审 判 长 吴 凯
代理
审判员 武祎峰
人民陪审员 付锦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