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622号
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辉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杨文,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武军,男,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龚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杨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辉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辉汽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辉汽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辉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红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