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378号原告承德市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委托代理人王小鹏,男,汉族,住承德市翠桥路。被告赵磊,男,满族,住承德市。被告康旭,男,汉族,住承德市。
原告承德市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磊、康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磊、康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退回原告40.00元。
审判员 宋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曲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