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02民初2378号

原告承德市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磊、康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承德市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磊,康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378号原告承德市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委托代理人王小鹏,男,汉族,住承德市翠桥路。被告赵磊,男,满族,住承德市。被告康旭,男,汉族,住承德市。

原告承德市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磊、康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磊、康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退回原告40.00元。

审判员  宋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曲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