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750号原告熊爱辉,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春华,女,1987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爱辉与被告韩春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爱辉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爱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爱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交纳即6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佳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栾桂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