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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750号

熊爱辉与韩春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爱辉,韩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750号原告熊爱辉,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春华,女,1987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爱辉与被告韩春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爱辉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爱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爱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交纳即6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佳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栾桂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