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1652号原告青岛祥沣铜线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长江三路198号。法定代表人林丰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华德,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艺丰链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王家泊子社区南侧。法定代表人刘海廷,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海廷,男,1977年2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李霞,女,197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祥沣铜线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艺丰链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海廷、李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海廷、李霞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祥沣铜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海廷、李霞的起诉。
审 判 长 姜国华
审 判 员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车发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