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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91执37号

祝良中与李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祝良中,李启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9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祝良中,男,1978年5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叶集区。

被执行人:李启祥,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叶集区。申请执行人祝良中与被执行人李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即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开始履职受理案件,经上级法院指定,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一初字第01454号民事判决书现由本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李启祥与申请执行人祝良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一初字第014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荣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蔡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