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刘某甲、刘某乙(2015)宁民初字第277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77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殷 鹏
审判员 王凡民
审判员 张连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文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