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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执219号

刘某与刘某甲、刘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刘某甲、刘某乙(2015)宁民初字第277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77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殷 鹏

审判员 王凡民

审判员 张连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文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