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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1916号

薛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薛某,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1916号原告薛某,居民。被告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员  殷中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海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