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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685号

岳润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润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685号被执行人岳润波,曾用名岳小润,男,1984年生.移送申请执行岳润波罚金一案,本院依据本院(2014)卢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