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1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杜洋,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执行人:韩迪,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红事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洋、韩迪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红事会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通过和解,此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杜洋、韩迪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红事会餐饮有限公司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春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