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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1执字第32号

杜洋、韩迪与吉林省红事会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洋,韩迪,吉林省红事会餐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1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杜洋,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执行人:韩迪,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红事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洋、韩迪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红事会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通过和解,此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杜洋、韩迪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红事会餐饮有限公司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春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