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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1511号

臧怀心、王秀英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臧怀心,王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1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臧怀心,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代理人赵善田,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英,女,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代理人张凤英,嘉祥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臧怀心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发回嘉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吕玉宝

代理

审判员  张 芳

代理

审判员  马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纯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