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1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臧怀心,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代理人赵善田,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英,女,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代理人张凤英,嘉祥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臧怀心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发回嘉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吕玉宝
代理
审判员 张 芳
代理
审判员 马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纯子 关注公众号“”